1、提高小型微型企業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2、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小型、微型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在2014年10月31日前,免征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