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炭經營資格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炭經營的監督管理,規范和維護煤炭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煤炭經營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經營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煤炭經營,是指從事原煤及其洗選加工產品的批發、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經銷等活動。
第四條 省經委負責全省煤炭經營企業的資格審查、發證和監督管理。
市級煤炭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煤炭經營企業的資格初審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省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制度。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經過煤炭經營資格審查。
省經委負責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煤炭經營企業的資格審查。
市級煤炭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煤炭經營企業的資格初審。
第二章 煤炭經營企業
第六條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煤炭批發企業
1、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3、儲煤場地面積3000㎡以上;
4、有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
5、符合國家和省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及規劃管理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煤炭零售企業
1、注冊資金200萬元以上;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3、儲煤場地面積1500㎡以上;
4、有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
5、符合國家和省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及規劃管理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民用型煤加工企業
1、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3、儲煤場地面積500㎡以上;
4、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型煤機械設備;
5、有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設備;
6、符合國家和省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及規劃管理的要求;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向煤炭經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經營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
(二)煤炭經營資格申請報告和申請表;
(三)工商營業執照或的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金證明;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六)固定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企業儲煤場地使用證明或租賃合同證明;
(八)有符合標準的計量設施和煤炭質檢監測證明;
(九)相應的加工設施清單;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煤炭經營資格證申領和頒發程序:
(一)煤炭經營管理部門接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煤炭經營管理部門依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到有關現場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三)市級煤炭經營管理部門自受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對初審合格的由經辦人和部門負責人簽字并簽署初審意見后報省經委審查。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企業可直接向省經委申請。
(四)省經委自受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20個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經委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期理由告知申請人。經審查核實具備煤炭經營條件和符合國家和省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及規劃管理要求的,在省經委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企業,予以批準頒發《煤炭經營資格證》,并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 申請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經營資格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煤炭經營活動。
第十條 煤炭經營資格證的有效期為三年。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煤炭經營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第十一條 煤炭經營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煤炭經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初審同意后,到省經委辦理變更審查手續。
第十二條 煤炭經營企業終止的,應及時到煤炭經營管理部門辦理煤炭經營資格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 煤炭經營資格證實行年度審核制度,每年第一季度為年審時間,煤炭經營企業將上一年的煤炭經營等情況如實報所在市煤炭經營管理部門,由市級煤炭經營管理部門進行年檢,報省經委備案。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煤炭經營企業由省經委年檢。
第三章 煤炭經營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和煤炭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公平競爭,禁止下列經營行為:
(一)未取得煤炭經營資格擅自經營;
(二)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擅自銷售煤炭產品;
(三)采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數量短缺等欺詐手段;
(四)壟斷經營;
(五)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的規定,哄抬煤價或者低價傾銷;
(六)違反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偷漏稅款;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從事煤炭運輸的車站、港口及其他運輸企業不得利用其掌握的運力參與煤炭經營。
第十六條 禁止行政機關設立煤炭供應的中間環節和額外加收費用。
禁止行政機關開辦煤炭經營企業或者從事、參與煤炭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禁止經營無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生產、加工的煤炭產品。
禁止經營無煤炭經營資格的煤炭經營企業的煤炭產品。 禁止向無煤炭經營資格證的煤炭經營企業銷售煤炭產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煤炭經營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公正廉潔,秉公執法。
第十九條 煤炭經營管理部門依法對煤炭經營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建立對煤炭經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經營資格條件變化、依法經營狀況的檢查制度。
第二十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各條規定,依照《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25號令)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實施前已許可的煤炭經營資格,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滿申請延續的,按照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重新審查其煤炭經營資格。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省煤炭工業局發布的《安徽省煤炭經營資格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