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占用草地建設奶牛飼養廠是否要繳納耕地占用稅?
問:我公司占用草地建設奶牛飼養廠,請問,是否繳納耕地占用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條例的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暫行條例第十四條所稱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具體包括:儲存農用機具和種子、苗木、木材等農業產品的倉儲設施;培育、生產種子、種苗的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木材集材道、運材道;農業科研、試驗、示范基地;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專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排水、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其他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因此,上述公司建設奶牛飼養廠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2、被列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能否開辦新企業?
問:被列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能否開辦新企業?
答:稅務登記管理是企業開辦以后的一種稅務管理事項,納稅人辦理了稅務登記,表明該納稅人已經納入了稅務機關的管理范圍。至于納稅人能否開辦新企業,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理的職責事項,不屬于稅務機關的職責。納稅人開辦新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即可。
3、國稅局代開發票是否可代地稅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問:國稅局代開發票時,是否可代地稅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及稅款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8號)第一條規定,經國、地稅局協商,可由國稅局為地稅局代征有關稅費。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按現行規定需由主管國稅局為其代開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發票)的,主管國稅局應當在代開發票并征收增值稅(除銷售免稅貨物外)的同時,代地稅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第二條規定,經協商,不實行代征方式的,則國、地稅要加強信息溝通。國稅局應定期將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情況,包括國稅為其代開發票情況通報給地稅局,地稅局用于加強對有關地方稅費的征收管理。
4、保險企業開展無賠償獎勵業務如何計算營業額?
問:保險企業開展無賠償獎勵業務如何計算營業額?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保險企業開展無賠償獎勵業務的,以向投保人實際收取的保費為營業額。
5、如何處理以“還本”方式銷售商鋪的行為?
問:房地產開發商以“還本”方式銷售商鋪,在計征營業稅時是否可以扣除“還本”支出?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二十條規定,以“還本”方式銷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建筑物時許諾若干年后可將房屋價款歸還購房者,這是經營者為了加快資金周轉而采取的一種促銷手段。對以“還本”方式銷售建筑物的行為,應按向購買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征收營業稅,不得減除所謂“還本”支出。
6、在異地取得的收入如何確定營業稅納稅地點?
問:我們企業在B地,但在A地提供建筑設計勞務取得收入,請問該收入的營業稅納稅地點是在A地還是B地?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應就其取得的A地建筑設計勞務收入向機構所在地B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7、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的時間不一致,如何確定購買時間?
問:我想轉讓一套住房,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的時間不一致,在計算稅費時如何確定購買時間?
答:《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時,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即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早于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時間的,以房屋產權證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早于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
8、提供外派海員勞務是否繳納營業稅?
問:我們是一家船舶服務公司,提供外派海員勞務,請問我們是否繳納營業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派海員等勞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2]54號)規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單位提供的外派海員勞務,免征營業稅。外派海員勞務,指境內單位派出屬于本單位員工的海員,為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駕駛和船舶管理等勞務。納稅人提供的外派海員勞務如符合上述規定,可享受免征營業稅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