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語 personal income tax
【概念詮釋】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個人所得稅法,就是有關個人的所得稅的法律規定。
【發展歷程】 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于本國的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中國在中華民國時期,曾開征薪給報酬所得稅、證券存款利息所得稅。1950年,政務院公布的《稅政實施要則》中,就曾列舉有對個人所得課稅的稅種,當時定名為“薪給報酬所得稅”。但由于我國生產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實行低工資制,雖然設立了稅種,卻一直沒有開征。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直至1980年以后,為了適應我國對內搞活、對外開放的政策,我國才相繼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上述三個稅收法規發布實施以后,對于調節個人收入水平、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是按內外個人分設兩套稅制、稅政不統一、稅負不夠合理。)為了統一稅政、公平稅負、規范稅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同日發布了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簡稱稅法),1994年1月28日國務院配套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第二次修正,并于當日公布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05年10月27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納稅對象】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 (一)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有所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征稅內容】 個人所得稅分為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以下11項內容: 1、.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雇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卷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稅對象。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四個方面: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二)、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也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既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去的的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組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勞物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象、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濟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紙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這里所說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圖片、樂譜等能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的作品;“個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譯的作品等。個人取得遺作稿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稅。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將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稅。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貨款利息和購買各中種債券的利息。股息,是指也稱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制公司章程規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紅利,也稱公司(企業)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的股票面額為收入額計稅。 8.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9.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征卷、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自有財產給他人或單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不動產和動產而取得的所得。對個人股票買賣取得的所得暫不征稅。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經常性的,屬于各種機遇性所得,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含獎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中國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10000元的,應以全額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稅。 11.其他所得 除上述10項應稅項目以外,其他所得應確定征稅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是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截止1997年4月3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有: (一)個人取得“菜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頒發的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 (二)個人取得由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的攬儲獎金。 (三)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償款優待收入。 (四)對保險公司按投保金額,以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戶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 (五)股民個人因證券公司招攬腌大戶股民在本公司開戶交易,從取得的交易手續費中支付部分金額給大戶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 (六)個人取得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征券。 (七)辭職風險金。 (八)個人為單位或者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 個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難以定界是哪一項應稅所得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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