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是指國家對境內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種稅。它是國家參與企業利潤分配的重要手段。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了對內對外兩套稅制,內資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資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內外資企業在稅收優惠、稅前列支標準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實踐證明,在改革開放之初這樣做是必要的,對擴大開放、吸引外資、促進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客觀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日益緊迫和必要。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國內市場對外資進一步開放,內資企業也逐漸融入世界經濟體系之中,繼續采取內外有別的稅收政策,必將影響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在這種形勢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為居民企業。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為非居民企業。 二、征稅對象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一)收入總額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1、銷售貨物收入; 2、提供勞務收入; 3、轉讓財產收入;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8、接受捐贈收入; 9、其他收入。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二)準予扣除的項目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不得扣除的項目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稅法規定可稅前扣除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1、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2、自創商譽; 3、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4、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四)彌補虧損 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期限計算。這里所說的虧損,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后的金額。 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五)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和調整 1.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 納稅人下列經營業務的收入可以分期確定,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1)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2)建筑、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3)為其他企業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2.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有抵觸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計算稅收。 3.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收入及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四、稅率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應納稅額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1、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抵免限額內抵免。 六、稅收優惠 (一)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三)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六)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1、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2、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七)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八)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九)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十)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十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七、特別納稅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八、納稅申報及繳納 (一)納稅年度。指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納稅人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二)納稅申報。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后45日,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虧損,都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所得稅申報表和年度會計報表。 (三)納稅期限。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四)預繳和匯算清繳。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或者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預繳所得稅。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納稅人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少繳的所得稅稅額,應在下一年度內繳納;多預繳的所得稅稅額,可在下一年度內抵繳;抵繳仍有結余的,或者下一年度發生虧損的,應及時辦理退庫。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合并、分立、終止時,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所得稅匯算清繳。 (五)清算。納稅人進行清算時,應當在辦理工商注銷登記之前,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并應就其清算終了后的清算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所謂清算所得,是指納稅人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和公積金后的金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