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13〕1227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
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要求,經研究,我廳對《安徽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廳。
安徽省財政廳
2013年8月19日
安徽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五)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六)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七)總賬;
(八)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九)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十)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 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
第五條 省財政廳,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為我省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部門。
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并具體承辦省直及中央駐皖在肥單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事務。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按照屬地原則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六條 根據財政部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不屬于地方管理。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七條 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 市、縣(市、區)財政局應加強對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的條件進行審核,主動與相關部門溝通,掌握情況,防止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合格標準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和公布。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無紙化考試題庫由財政部統一組織建設。
第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各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通過。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后及時公布考試結果。
第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省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全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件系統的建設及管理,接受并管理財政部下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監督檢查考風、考紀,并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各市財政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考試考務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報名的時間和地點等;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
(三)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及考試的相關要求;
(四)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五)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
各縣(市、區)財政局負責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報名的時間和地點等。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根據每年實際情況確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次數。
各市財政部門應當于考試結束后10日內將本地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相關情況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四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全科合格的申請人,在省直及中央駐皖在肥單位工作的,可直接向省財政廳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其他可以向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所在地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按要求填報《安徽省會計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單;
(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證件彩照兩張。
第十六條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在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到指定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委托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持委托書及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第十七條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受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應當注明日期,并加蓋本部門專用印章。
第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場作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書面決定;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作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作出不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二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出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規定的統一樣式負責印制和管理。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根據財政部規定頒發。所需證書數量由各市財政局負責向省財政廳申領并于年度終了后10日內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頒發情況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化,應當及時辦理調轉手續。
持證人員在本省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在本省與外省之間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向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三條 持證人員應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應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提交補證申請,并在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經查實無誤后,20日內予以補發,號碼為原檔案號。
如有損毀,持證人員應當填寫補發申請表,持毀損證書原件,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
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填寫定期換證登記表,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的相關基礎信息;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的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四)持證人員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七)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第二十六條 持證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等基礎信息,以及第二十三條第(五)和第(六)項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核實相關信息后,為持證人員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持證人員的其他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登陸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進行信息變更,也可以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將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發、變更、調轉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或者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進行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由申請人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下載。
第二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和處理意見,記入持證人員從業檔案。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二)持證人員換發、調轉、變更登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三)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四)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
第三十條 持證人員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處理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會計從業資格持證人員繼續教育
第三十一條 持證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相關規定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各單位應鼓勵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三十二條 省財政廳負責根據財政部規定的繼續教育大綱,制定全省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規劃。各市財政局應根據省財政廳的統一規劃,具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機構應具備與財政部門培訓要求相適應的師資力量和管理能力。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考試成績;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五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參加繼續教育或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調轉登記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六條 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違紀情形之一,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發現單位任用(聘用)未經調轉登記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自發現之日責令其90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單位任用(聘用)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作出給予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九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注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一)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會計從業資格被依法吊銷的。
第四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或個人,或者將應當保密的檢舉信息對外泄露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在境內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及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為高級會計師或者從事會計工作滿20年,且年滿50周歲、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并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市級以上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報省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并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市級以上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報省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財政廳2009年11月13日發布的《安徽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財會〔2009〕1842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