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明確了許多免征增值稅的項目。符合條件的企業在享受免征增值稅時,應注意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對于當期直接減免的增值稅,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損益類相關科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
小微企業免征的增值稅就屬于直接減免的增值稅,應計入企業當期損益。《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增值稅制度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損益。 例1:某小微企業月銷售額不滿3萬元。 銷售商品1.03萬元時: 借:銀行存款 1.03 貸:主營業務收入 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0.03 月底核算,月銷售額合計1.03萬元,不滿3萬元,符合免征增值稅政策。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0.03 貸:營業外收入 0.03
財會〔2016〕22號文規定,對于當期直接減免的增值稅,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損益類相關科目。貸記損益類相關科目時,具體記入哪個科目呢?應該記主營業務收入還是記營業外收入,兩者有什么區別? 例2:某金融機構2017年9月取得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100萬元。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規定,可以免征增值稅。會計應該如何處理呢? 方法一: 借:銀行存款 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這樣處理的理由是,增值稅免征沒有必要再核算銷項稅額。但是,這種做法顯然是不正確的,沒有核算減免稅款。《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對于當期直接減免的增值稅,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損益類相關科目。 方法二: 借:銀行存款 1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5.66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66 此種處理方法,將減免的稅款記入主營業務收入,好處是既核算了減免稅款,又符合財會〔2016〕22號文件“貸記損益類相關科目”的規定。 但是,《企業會計準則14號——收入》規定,收入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顯然,減免稅款不屬于日常活動形成的,不應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方法三: 借:銀行存款 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4.34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66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5.66 貸:營業外收入 5.66 此種處理方法,清晰地核算了減免稅款,也符合財會〔2016〕22號文件的規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即營業外收入,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財稅〔2008〕151號文規定,財政性資金,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等,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因此,建議將直接減免的增值稅計入營業外收入。 將直接減免的增值稅計入主營業務收入,還是營業外收入,影響的均是企業的當期損益,看上去關系不大。但實際上對企業所得稅等相關業務的處理是有直接影響的。 財稅〔2017〕4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按上例,如果按方法二將免征的增值稅計入主營業務收入,或按方法一不予核算,那么很容易以含稅收入100萬元的90%計入收入總額,這樣做是錯誤的。應該按照94.34萬元(100-5.66)的90%計入收入總額。 通過以上分析,方法三的會計處理最恰當。案例中正確的收入總額為90.57萬元(94.34×90%+5.66)。應據此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來源:中國會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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