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是由原交通部門征收的車輛購置附加費(1985年5月1日開征)演變而來。2000年10月22日《中華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后頒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車購稅納稅人 根據《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本條例規定的車輛(以下簡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人”,所謂購置,是指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一)車輛購置稅的應稅行為 根據《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我國車輛購置稅的應稅行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條例》規定應稅車輛的行為。具體的講“購置”行為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購買使用行為。 2、進口使用行為。 3、自產自用行為。 4、受贈使用行為。 5、獲獎使用行為。 6、其他使用行為。 (二)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區域 《條例》第一條規定我國車輛購置稅的適用區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只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了車輛購置稅的應稅行為,都要征收車輛購置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條例》規定的應稅車輛的購置或使用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條例》規定的購置應稅車輛的行為發生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都屬于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區域。在我國,應稅車輛的購置地與應稅行為的發生地是一致的。 (三)車輛購置稅納稅人的適用范圍 《條例》第一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的具體范圍是: 1、“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 2、“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業戶及其他個人。泛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自然人,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公民。 二、車輛購置稅的征稅范圍 車輛購置稅是以列舉產品(商品)為征稅對象的。所謂“列舉產品”,即指《條例》規定的應稅車輛。因此,《條例》規定的應稅車輛是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對象;《條例》沒有規定的車輛,就不是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對象。 車輛購置稅的征收范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具體征稅范圍如下: 1、汽車:包括各類汽車。 2、摩托車 (1)輕便摩托車:最高設計時速不大于50km/h,發動機氣缸總排量不大于50CM3的兩個或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2)二輪摩托車: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或發動機氣缸總排量大于50cm3的兩個車輪的機動車; (3)三輪摩托車: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或發動機氣缸總排量大于50cm3,空車質量不大于400kg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3、 電車 (1)無軌電車:以電能為動力,由專用輸電電纜線供電的輪式公共車輛; (2)有軌電車:以電能為動力,在軌道上行駛的公共車輛。 4、掛車 (1)全掛車:無動力設備,獨立承載,由牽引車輛牽引行駛的車輛; (2)半掛車:無動力設備,與牽引車共同承載,由牽引車牽引行駛的車輛 5、農用運輸車 (1)三輪農用運輸車: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于7.4kw,載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車速不大于40km/h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免稅) (2)四輪農用運輸車: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于28kw,載重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車速不大于50km/h的四個車輪的機動車。 三、車輛購置稅的適用稅率、納稅環節 (一)車輛購置稅稅率 我國車輛購置稅實行比例稅率,根據《條例》第五條規定,車輛購置稅稅率為10%。 (二)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環節 1、車輛購置稅納稅環節的具體規定 根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等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前,繳納車輛購置稅。即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環節是在應稅車輛上牌登記注冊使用前。 《條例》第八條規定,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課征制度,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這就是說,應稅車輛在課征車輛購置稅后再發生轉售、贈送行為的,購買者或受贈者在辦理車輛過戶、轉籍手續時,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應當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前或者辦理變更車輛登記注冊手續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四、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 1、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依據 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計稅價格包括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依據 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以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應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經海關審查確認的有關完稅證明資料確定。 3、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依據 《條例》第六條三款規定,“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五、車輛購置稅的納稅地點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購置不需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車輛登記注冊地”,是指車輛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戶地。 六、車輛購置稅的納稅期限及繳款方式 (一)車輛購置稅的納稅期限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在投入使用前60日內申報納稅。 (二)車輛購置稅的繳款方式 稅款繳納方式。納稅人在申報納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一次性繳納車輛購置稅,稅款的繳納方式主要有:現金支付,支票繳納。 (三)完稅憑證的使用要求 完稅憑證是納稅人依照稅法規定交納稅款的各種憑證的總稱。它由稅務機關填發,是納稅人完稅的依據。納稅人繳納稅款后,主管稅務機關應當開具《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并據以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