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意!3月起,增值稅申報未開票收入填報又有新規啦!
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原理,只要發生應稅行為,如果納稅人已經收款或已經取得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即使未開具發票也已經發生納稅義務,因此會產生未開票收入。但日后如果再就此項交易開具發票,因為同一項交易不應兩次納稅,所以納稅人在增值稅申報時,應當從本期全部開票銷售額中減去已經申報的未開票收入。
例如,A企業某月申報未開票收入100萬元,次月對此項收入開具發票,辦理次月增值稅申報時就需要從全部銷售額中減去已申報過的100萬元。增值稅納稅申報的重要比對原理,是當期開具發票的銷售額不應小于當期納稅申報的全部銷售額,因此有可能會發生比對異常。例如,A企業當期共開具發票500萬元,但減去已按照未開票收入申報的100萬元后只申報400萬銷售額,就會產生異常比對信息,從而無法在網上直接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稅總發〔2017〕124號)將于2018年3月1日起執行。該文件執行前,納稅人可以通過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一“未開票收入”一欄填列負數解決比對異常問題。如上列中的A企業在申報次月增值稅時在“未開票收入”欄填寫-100萬元,開票收入的相應欄次仍按實際開票銷售額填寫,就可以解決同一項交易重復納稅的問題。但這種填報方式存在兩個弊端:一是不符合申報邏輯,“未開票收入”填寫為負值意味著此項交易已經被取消和退回到交易發生前的狀態。而在此項交易實際已發生的情況下,申報負數銷售額就扭曲了交易實質;二是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未開票收入”欄任意填寫負數,從而產生“暴力虛開”的違法行為。因此稅總發〔2017〕124號文件對這一缺陷進行了相應修正。

按照稅總發〔2017〕124號文件要求,當期開具發票(不包含不征稅發票)的金額、稅額合計數應小于或者等于當期申報的銷售額、稅額合計數。根據這一規則,“未開票收入”相應欄次均不應小于零,否則就會造成申報銷售額、稅額合計數小于開票金額、稅額合計數,產生申報異常。按照稅總發〔2017〕124號文件規定,稅務機關將暫不對其稅控設備解鎖,并將異常比對結果進行核實和處理。 因此,在3月1日后,納稅人申報增值稅未開票收入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發生未開票納稅義務期間,申報增值稅仍然在“未開票收入”欄填列正數銷售額即可,但需要保留有關的證據,如合同、收款記錄等,以備日后查證。 如果對未開票收入在日后開具發票,則對開具發票期間,申報增值稅不能在“未開票收入”填列負數,而應計算在開票銷售額中減去已經申報的未開票收入,將差值填列到“開票收入”的相應欄次。 對于因第2項操作而產生的比對異常,因為不能在網上申報,需要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接受審核,并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該項差額與以前期間申報的未開票收入金額的一致性,申請正常申報和解鎖稅控設備。 仍承前例,如果A企業開具發票金額500萬元而申報銷售額為400萬元,應當提交相關證據證明產生的100萬元差異,在以前期間已經作為未開票收入申報過。此類證據至少應當包括:(1)約定開票日期、收款日期的合同;(2)已收取款項的憑據或其他結算憑據,如票據;(3)在本期對以前未開票收入開具的發票,受票單位與簽訂合同主體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稅人識別號應當是一致的。
來源:合肥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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